华资律所·鲍文博律师 | 彩礼现象:传统礼仪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彩礼一直被视为婚姻缔结的重要礼仪,到了现代社会,有特殊数字含义的彩礼也象征着对婚姻的祝福,如666,888,520,1314等等。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压力的不断增加,人们对于彩礼的观念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彩礼现象逐渐引起了人们的争议。北京华资律所鲍文博律师就彩礼现象,做出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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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有的地方也称聘礼、财礼、纳彩等等,是男方或者其亲属按照习俗向女方或其亲属给付钱财或者其他财物,以此表达对婚姻关系的确认和尊重。由于地区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和价值也不相同。
在不同的地区,人们对于彩礼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有的人把彩礼当作结婚的必要要求,提出的彩礼数额也比较大,有的人则把彩礼仅仅当作一个好彩头,作为美好婚姻的祝福。
在现代法律社会中,彩礼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在法律实践中,彩礼的法律性质可以定义为附条件的赠与,在实际审判中,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常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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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严格来说彩礼问题与婚约问题并不完全一致,虽然二者在某些地方存在一定的联系。彩礼是一种财物的交换,通常在婚前由男方给予女方,是传统习俗中的一种定亲标志。而婚约是一种契约,是双方在法律上承诺结婚的约定。婚约相较于彩礼,可以说是更复杂的合同,其往往还涉及到双方情感、家庭背景等多种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彩礼是可以返还的: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同时,如果因为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或者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这些情况下的彩礼也是应当予以返还的。另外,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以后未生活在一起,则需要退回彩礼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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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彩礼相关的法律案件时,常见的法律问题包括:
彩礼的认定:什么样的钱物或其他财物可以认定为彩礼,是否需要以结婚为目的?
北京华资律所鲍文博律师提醒您,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通常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而赠送的财物。因此,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成为判断是否认定为彩礼的关键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彩礼的认定并不一定要求赠送时明确表示以结婚为目的,而是根据当地结婚前是否有给付彩礼的风俗,再结合财物的价值、给付的场合和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例如,在订婚时,男方给予女方较大价值的财物,如现金、首饰、传家宝、汽车、房屋等,这种给付通常被认为具有明显订立婚约的意思,应认定为彩礼。而为了培养感情而送给另一方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如衣物、小首饰等,则不宜认定为彩礼。
此外,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也是应当予以返还的。
综上所述,认定财产是否属于彩礼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财物价值、给付场合和时间、当地习俗以及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等。
彩礼的数额认定:彩礼的数额是否需要认定?如何认定?是否与当地的经济水平有关?
北京华资律所律鲍文博师结合办案经验得出以下结论,具体返还彩礼的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提出分手一方、过错情况、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及消耗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情况,同时适当兼顾妇女利益,合理确定返还比例。
因举办婚礼所产生的酒席等花费,以及根据风俗习惯给付的见面礼及压岁钱,该部分花费属于双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正常消费及赠与的礼物,不应认定为彩礼。举行结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的,接受彩礼方一般仍应返还;接收彩礼方以双方曾发生两性关系为由拒绝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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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婚姻纠纷、公司业务、劳动人事争议、行政征收及经济类刑事犯罪
|执业领域
鲍文博律师,曾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高超的法律专业水平,办案技巧独特,熟悉具体实务,了解司法程序,并高效处理案件,善于运用非诉、诉讼、沟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鲍文博律师针对疑难民商事案件具有大量的实践经验和胜诉经验。以良好的服务,敬业的态度、专业的基础为当事人解决了各种纠纷,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代表性案例
**离婚纠纷二审,成功改判,降低彩礼返还数额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判决*经济合作社支付相关款项,并执行到位
**房屋预约合同纠纷,判决开发商返还全部购房款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裁决支付经济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抗诉阶段,检察院受理审查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调解结案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公司,仅支持部分在职期间工资差额
**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成功调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被告,原告撤回起诉
**房屋征收强制拆除案件,在重新达成协议前,成功保住房屋不被拆除
**临街商铺拆迁,保住商铺不被拆除
**诈骗案、洗钱罪、非吸案等…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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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