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劳动讲堂|招聘环节三核心之一:缔约过失责任|王成律师
编者按: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往往都希望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通过较少的成本、便捷的途径从而获取自身经营管理所需的人才。然而,在招聘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不合法、不规范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既侵犯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也致使用人单位自身承担了本不应有的损失。其中,主要问题集中于三点:一是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所涉的就业歧视;二是用人单位侵犯求职者隐私权;三是录用通知书发出后用人单位拒绝用工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本文我们探讨录用通知书发出后用人单位拒绝用工所产生的缔约过失。
2018年3月,某集团公司向张某发送录用通知书一份,内容载明:张某是该集团旗下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的合适人选,年度目标总薪资为税前RMB100万元(固定工资加绩效);工作地点位于上海某区,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其中试用期三个月;报到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等等。后,某集团公司未按约定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将某集团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总计11项诉讼请求,涉及预期利益损失、房租损失、交通费损失等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公司向张某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明确载明了录用张某的意向、职位、工作地点、薪酬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报到时间等,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均已经具备;张某称已经允诺入职,且为入职辞去之前的工作并先后在上海、北京租房,属于以实际行为作出了承诺的意思表示。但是,某集团公司未按约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从客观上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理应承担录用通知书发出后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录用通知书的性质、效力、内容、后果还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围绕录用通知书发出后所生的法律纠纷并不少见,用人单位应对此高度重视,尤其应关注录用通知书发出后所可能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1.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要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显然,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清晰无误地向求职者表达欲与求职者缔结劳动关系的要约。2.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劳动关系尚未建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只要求职者未能办理入职,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便未建立起劳动关系。3.录用通知书应包含哪些内容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录用通知书一般包括录用岗位、承诺期限(也可设定为有效期)、工资待遇、试用期、报到时间及地点、需携带资料和物品、失效条件、违约责任、联系方式等。其中,除违约责任、失效条件外,其余内容一般为必备事项。4.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可以有条件地撤回、撤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七十六条以及第四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可以撤回录用的意思表示,但撤回通知应当在录用通知到达求职者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求职者。录用通知书还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用人单位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2)求职者有理由认为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劳动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撤销录用通知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求职者作出承诺之前为求职者所知道;撤销录用通知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求职者作出承诺之前达到求职者。5.录用通知发出后拒绝用工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劳动合同是一种缔约行为,当事人双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无正当合理拒绝求职者入职的,存在缔约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明晰录用通知书经对方承诺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录用通知书经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其特性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要件,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提前评估录用通知书撤回或撤销的概率。依据法律规定,录用通知书无论撤回或撤销都有诸多限定条件,录用通知一旦发出后如无法及时撤回或撤销,用人单位必将陷入被动。3.录用通知书发送前,最好先对求职者相关信息完成基础审查。所谓基础审查,一般应包括求职者的身份、学历及技能证书等信息的审查,建议用人单位将基础审查尽量前置,如此以来既可以避免违法用工和及时“打假”,还可以提高录用成效。4.注重在录用通知书中附设失效条件,最常用的附设失效条件为发现求职信息“造假”和入职体检“不合格”。在录用通知发出后,为了有更多时间去对求职简历进行调查、“打假”,也为了避免录用通知书撤回或撤销的匆忙与被动,用人单位可在录用通知书中附设失效条件,比如特别注明“本录用通知书录用的前提乃基于求职者提供的求职简历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无误,日后如发现求职者作虚假陈述或对简历造假,则本录用通知书待本单位一经查实后自动失效,且本单位保留对求职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此外,用人单位要求入职体检的,可在录用通知书中特别注明“如果求职者在收取本单位录用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参加入职体检的,或者体检结果不符合本单位的最终录用标准的,本录用通知书一经本单位告知求职者不予最终录用后自动失效,但用人单位应说明不予最终录用的合理原因。”5.可以将体检前置,先行安排体检或要求求职者自行体检,用人单位根据求职者体检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录用通知书。6.录用通知书中列明的劳动报酬、试用期、福利待遇等条款,应注重与日后的劳动合同内容相衔接。
王成律师,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200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北京法院前法官,资深执业律师。
基于学识和经验,王成律师侧重于三大法律服务领域,一是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经和正在服务的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贸易公司、热力公司、物业公司、农业科技公司等多种类型,在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在合同起草和修改时具有全局性和体系化视野,擅长法律风险把控。二是经济纠纷事务代理,涵盖合同纠纷和公司纠纷,如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等。三是家事纠纷代理,涵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等等。
▌专业领域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征拆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家事纠纷
▌执业领域
王成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行政征拆事务,同时代理相关民商事纠纷和行政征拆纠纷处理。
王成律师曾参与办理过各类纠纷案件1500余件,涵盖公司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行政征收纠纷、侵权纠纷、家事纠纷等,拥有较为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
在执业期间,王成律师通过专业的业务能力和认真、勤勉的工作作风,为顾问单位和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深入参与顾问单位内部管理体系,在劳动规章制度制订、公司治理体系等上建言献策,分别发挥了主导或积极作用,受到了顾问单位的广泛好评,赢得了客户弥足珍贵的信任;在代理诉讼事务中,高度认真负责,对涉案业务精于专业研究和案例搜索,预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诉讼结果,努力守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工作经历
王成律师曾先后在司法局和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司法宣传员和助理审判员;从事律师工作后,王成律师着重为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代理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件和行政征拆纠纷案件。目前,为业务发展需要,王成律师主要从事行政征拆纠纷案件代理及其相关配套服务。
▌社会职位社会兼职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冤假错案研究中心研究员,华北电力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
▌代表性案例
▌广汉某水泥公司与四川某建公司、沈阳某机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安徽某劳务分包公司与海南某建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
▌韩某与刘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谢某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蔡某与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张某与陈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王某与杨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王某与王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案;
▌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赵某与赵某某继承纠纷案;
▌崔某与某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杨某与某文化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洛某与某开发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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