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常乐律师|外嫁女能否继承宅基地和土地?
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宅基地和土地不仅仅是一份物质财富,更是承载着家庭情感和生活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越来越多的农村女性因为结婚而离开原籍,成为了所谓的“外嫁女”。这一群体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作为外嫁女,她们是否有权继承原籍的宅基地和土地?
对于外嫁女来说,由于她们已经离开原籍,不再是娘家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是否有权继承宅基地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了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的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为外嫁女继承宅基地和土地的问题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支某兰与支某瑞是姐弟关系,他们的父亲支某在2011年去世,留下了位于山东省某市某村的一处宅基地。2015年,支某瑞向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并成功获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8年10月12日,支某兰以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支某瑞为第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支某瑞获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裁定,认为支某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对支某瑞的土地颁证行为也不构成影响,因此驳回了支某兰的诉讼请求。
后来,支某兰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虽然支某兰当时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她作为支某的合法继承人,与土地登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有错误,提出抗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于2021年11月17日撤销了原审裁定,并指示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支某瑞获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在这个案例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显得至关重要。根据规定,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应将享有权利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妇女,全部列明。
即使户口已经迁出的“外嫁女”,尽管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如果通过继承获得宅基地上房屋的份额,她们仍有权被登记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支某兰作为支某的继承人,因其继承份额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应被合理地纳入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
张某甲,作为江苏省某镇某社区居民,其父母在世时在该社区拥有四间瓦房和承包土地。然而,随着家庭变迁,张某甲的四个姐妹因婚姻原因迁出户口,而张某甲的父母也相继离世,留下了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处理问题。
2005年,该社区在未经张某甲等法定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父母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收回,并转交给张某甲的堂兄张某乙经营。这一行为直接侵犯了张某甲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多次诉讼波折,最终市人民检察院介入。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此案虽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范畴,但社区收回土地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张某甲的继承权。此外,张某甲作为村民,亦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从法律角度看,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的。若户内成员死亡,其他成员可继续承包至30年期满。对于“外嫁女”而言,若其名字在承包经营权证上,即使成为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承包地并继承相关利益。这一案例的核心精神在于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承包地问题上的权益不受侵犯。
农村宅基地和土地在中国农村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是物质财富,更是承载着家庭情感和生活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外嫁女而言,作为娘家的一份子,她们在继承宅基地和土地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困境和挑战,尤其是在面对村庄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限制时。
自从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的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关于外嫁女继承宅基地和土地的问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她们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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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行政复议、诉讼、征地拆迁、刑事辩护以及民商事诉讼、仲裁
▌执业领域
常乐律师曾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深厚,能将理论知识和实践完美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最完善的法律服务方案。
常乐律师的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行政复议、诉讼、征地拆迁、刑事辩护以及民商事诉讼的争议解决,熟悉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工作流程及裁判思路,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工作经历
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2020年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2022年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参与的案件几百余件,对行政诉讼、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代表性案例
代理黑龙江鸡西5户村民强拆违法案
代理江西严某宅基地强拆案
代理唐山市樊某信息公开案
代理北京周某行政复议案
代理杨某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辩护刘某故意杀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