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以案说法:从豆腐脑的天价罚款谈“法治的底色”|关凯文律师 齐广学律师


近日,北京朝阳区一家包子铺因在外卖平台卖豆腐脑

被监管部门认定超许可范围经营

罚款1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

一时间网上热议不断


2022年04月23日至2023年07月27日期间,北京朝阳区一家包子铺在美团外卖平台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经营热食类食品。销售“豆腐脑(咸的)1169单,售价为6元/单,货值金额为7014元。综上,货值金额为7014元,违法所得为7014元。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


该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网友们的热切讨论:该行政处罚是否合情合理?我们“法治的底色”又如何体现?
对此,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关凯文律师认为:

综合报道,大致可以推断出,问题出在一个括号上。店家所取得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项目,许可的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主食),这个括号(主食),也就是说包子是主食,所以被许可,而豆腐脑虽然是热食,但不是主食,就不在许可范围当中。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由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京朝市监处罚[2023]5435号的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要矫正没有问题。但是,法治的底色是理性和人性,行政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目的必须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目的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这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处罚对达到目的是否有利和必要,适当性还得选对实现目的的方式,否则就南辕北辙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职权时,应充分考虑方式的适当性,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法治从来不止于法律概念,而是紧密地嵌合在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之中,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贯彻合理性原则,坚持法治底色。

对于“天价”罚款问题,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的齐广学律师,从另一个角度给出了以下见解:

作为监管部门,设立目的首先要的是应当保护人民的健康。在这个案子中,执法人员关注的,不是去问或者检验商家的豆腐脑是不是合格食品,而是以包子铺超许可范围经营进行处罚,而且处罚很重,是不是有舍本逐末之嫌?


我们有的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是审批+处罚为主的模式,没有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对产品的监管上,这种理念导致审批泛滥,对市场监管却不力,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当然,这需要从法制理念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的改进,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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