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齐广学律师:行政机关的运作机制与土地征收(之一)
“农民,革命战争年代送子女参军,改革初期贡献粮食保障国家建设,新时期又离开家乡去支援城市发展。现在老了,只剩下土地了,如果失去了这最后一道屏障,他们将老无所依。而我们,能运用法律的武器,帮他们维护这最后一点点权益和尊严,让他们能够衣食无忧、安渡余年,正是我们征拆律师的最大价值所在。”
—— 齐广学律师
以下内容,为齐广学律师
在“CROSS LAW 法律沙龙”中的演讲内容实录
齐律师贯穿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深入解读
令编者不忍删减
故采用连载的方式进行发表
以飨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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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以前称为拆迁)对促进城市建设、推进城市环境面貌更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城市居民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要看到,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经济性都很强,非常复杂又十分难做的工作。它牵涉到的利益方很多,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和开发商的经济利益。
近年来,土地征收引发的矛盾和上访一直居高不下,有的甚至闹出了人命,农村土地征收、失地农民安置已经成为政府和人民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这些的引发与外部大环境、拆迁户的利益最大化、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有关,但我们认为,土地拆迁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这个过程中起着完全主导的作用,有必要对行政机关与之相关的制度、权力运作机制加以分析,以利于推进对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征收制度进一步完善。
中国历史上发生的战争和农民起义多和土地问题有关,土地是农民最宝贵的财富,也是整个社会物质财富的源泉和基石。毛泽东同志就曾论述:“农民对土地有强烈的要求,谁能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谁就能激发农民的革命力量”。邓小平同志说过:“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最大问题是土地问题”。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制度不仅关系到亿万农民的生计,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稳定。
而土地征收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农民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存。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把土地分给农民,因而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在那一时代农民和我们的政权、军队可以说是鱼水情深,农民纷纷起来参军、支前,从而取得了革命胜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逐渐确立起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基本制度,农村土地政策是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是统分结合的一种经济体制。而城市要扩张,要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必然要占用农村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也就由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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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土地制度是关于土地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原则、方式、手段等政策、法律规范和制度的体系。广义的土地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狭义指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土地所有制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基础。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土地所有权。
我国是土地公有制,内容主要包括: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土地要实行公有制,这也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但集体统一经营并不成功,而这又与农民对土地的渴望一起决定了我必须要实行经营权下放给家庭甚至个人的经营制度,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国家探索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是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改变了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体制,建立起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不允许私有和买卖。这种制度诱发出了农民的生产剩余产品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发展。这种制度可以说对农业和农村和粮食生产的稳定起到了直接的促进作用。
在两种土地所权中,农村的土地要专门地予以保护,以保护耕地,保护粮食安全,保护农业生产,也可以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在这种要求的前提下,只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才能被依法用于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用于城市建设,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能被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只能用于农用。这种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因而直接促进了征收制度的产生,城市要扩张,只有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后,才可以用于开发。这也是目前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必然产生的、唯一可行的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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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从国家取得土地的使用许可权:一是行政划拨;二是有偿出让。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都必须是有偿的,即必须是向国家交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即国家所有的土地被用于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是有条件的,即开发商必须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能从国家取得该片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
第一,当前,政府收入中很多直接或间接来自土地的收入项目。尤其是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与房地产行业有很大关系。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税收、各种费用收入。费用如征用土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同意使用砍伐费;使用林地评估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征地查勘测量费;拆迁管理费;临迁补助费;城市增容费;用地预审附图费;土地勘测费;摘牌交易服务费;土地闲置费;地质灾害评估费;购买地形图费;套图费用。
在税收收入中,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契税等。基金如村民社保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鱼塘开发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等,另外,虽然各地融资平台抵押资产具体情况不同,但是以土地为抵押借债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其中有报道称,各种规费缴得最全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一共交了57项。
第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肩负的公共管理职能开始增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服务和义务教育、卫生管理、养老、失业等,都需要资金持续投入,同时还要承担养活庞大的吃财政饭的人口。我国地方的财政供养人员除了党政机关人员和社会团体机关人员之外,还包括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科研和文化领域等。国家有关部门并不提供财政供养人员数量及相关数据。据有关专家推算,2020年,我国吃“财政饭”人数合计达到了7141万人。而且,这样的支出,原则上还要增加,也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地方财政支出没有保障,自己挣钱花导致各地财政支出压力普遍增大,尽可能地多筹集财政收入,成了各地方回避不了的现实需要。
这些年卖地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大,如2020年前9个月,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49360亿元,占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了65%,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达41%。如果将土地、房地产相关的5项税收计算在内,土地财政贡献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80%,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了53%。征地现象比较普遍也就不足为奇了。从今后一个时期看,这种趋势正在衰减,但由于经济形势的不景气和政府财政收入渠道的减少,短时间内,又找不到其它的解决办法,几十年积累下来经济发展模式的弊病想在短时间内改掉是绝对不可能的,这种趋势还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征收行为及其副作用还要继续下去。
▌专业领域
行政法
▌执业领域
齐广学律师,1974年生,共产党员,早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系,在政府部门工作23年中,一直做机关法制工作为主,做了大量的投诉信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案件和行政合同等审查等工作,数以千计。
转为专职律师后,齐广学历史主要专注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政企行政纠纷、重大环保、治安、土地、水利、城管、民政、金融等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领域有深入研究。
注重深入研究问题,从法理上为客户提供案件解决思路,有效地维护广大客户的根本利益。
▌法律研究与著作文献
《关于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体制问题梳理》、《浅析土地征收过程中程序问题》、《谈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程序》等行政法相关研究文章与著作50余篇。
▌代表性案例
河南省焦作市高速公路拆迁案
吉林省吉林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案
湖南省郴州市拆迁案
辽宁省锦州市违法建设拆迁案
辽宁省锦州市汽车四S店拆迁案
湖南长沙土地资格证注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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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