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案例说法|从纸尿裤风波看产品责任纠纷中的证据效力认定|张宇哲律师

近期,多款品牌纸尿裤因被指含有甲酰胺而引发公众对其安全性的普遍质疑。事件缘起于部分媒体及自媒体发布的相关报道,称经送检的多品牌纸尿裤产品中检出该物质,并指出长期接触可能对婴幼儿健康构成潜在风险。涉事品牌方随后相继发布声明,并公示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主张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部分报告结论为“未检出”。然而,公众疑虑并未因此消除。争议焦点在于:我国现行纸尿裤国家标准GB/T 28004-2011中,甲酰胺未被列入检测项目;各品牌方所依据的检测标准与方法不尽相同,检测结论的可比性存疑。在此背景下,品牌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具备充分证明力,能否成为认定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充分依据,成为本次事件的核心法律争议。

▌法解律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确立了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时,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核心证据通常为检测报告。《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品牌方,对其反驳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九十条则对单一证据的证明力作出限制,若证据与举证方存在利害关系或存有疑点,其证明力将受到削弱,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结合本案分析

品牌方在本事件中公示的检测报告,其证明力存在以下法律争议:第一,委托关系引发的公正性质疑。多数报告系品牌方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出具。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下,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或检测报告,因与委托方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力通常低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或争议各方共同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检测机构作为商业服务提供者,其与委托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构成影响证据中立性的客观因素。第二,检测标准的适用性问题。由于现行国标未将甲酰胺列为检测项目,各检测报告所采用的检测标准差异显著,包括参照域外标准、其他行业标准等。这一标准适用上的不统一,导致各报告之间缺乏可比性。在诉讼中,检测标准的科学性、与产品实际使用场景的关联性,将面临严格质证。以非婴幼儿皮肤接触类产品的检测标准,适用于长时间直接接触婴幼儿皮肤的纸尿裤,其检测方法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有待论证。第三,“未检出”结论的证据价值问题。化学检测中,“未检出”系指待测物含量低于检测方法的检出限,并非指含量为零。若检测报告未明确标注检出限,或检出限高于科学界公认的风险阈值,则该“未检出”结论不具有证明产品“不含”该物质的证据效力,亦可能构成对事实的误导性陈述。▼具有充分证明力的检测报告,应满足以下条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国家或省级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方法经科学论证,能够反映产品在婴幼儿实际使用场景下的物质迁移情况;检测项目明确,原始数据、图谱及质量控制记录完整可追溯;能够接受法庭质证与交叉询问。

纸尿裤安全性争议,在法律层面实质为证据证明力之争。品牌方单方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在缺乏统一国家强制性标准、检测方法适用性存疑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具有边界性,难以单独构成产品不存在缺陷的终局性证明。
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介入,采用统一、科学、可验证的检测方法,作出具有法定效力的权威认定。在权威结论作出之前,消费者宜保持审慎态度,避免以单一来源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此事件亦表明,针对涉及婴幼儿健康安全的产品,加快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完善,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律师简介

张宇哲律师曾有十余年保险、互联网金融领域从业经历,对保险、金融公司的运作模式及产品有一定的了解。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为多家保险、金融机构提供法律培训和法律服务。

张宇哲律师在征地拆迁领域也具备一定的诉讼和非诉经验,张律师熟悉政府征拆流程,能够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表当事人与政府机关进行调解、谈判等方式高效解决纠纷。

张律师一直秉持着“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行业领域

金融行业

▌执业领域

保险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征地拆迁纠纷

尤其擅长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

▌代表性案例

代理某信贷公司处理债权资产数百万

代理山西运城客户与山西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客户争取到百万理赔款

代理北京某电子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上海某客户与上海市某区政府行政赔偿纠纷

代理湖北孝感客户与某县政府征地拆迁纠纷

代理杭州某客户与杭州某区街道办恢复原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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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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