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齐广学律师 | 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常见问题列举
由于各种原因,政府部门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不规范、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齐广学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系,曾在政府部门工作23年,始终从事机关法制相关工作,累计处理了数千起投诉信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案件和行政合同等审查等工作。
凭借在政府部门的长期工作经验,以及行政法领域的司法实践,齐律师提炼出的「政府部门高频出现的9大问题」,能帮助广大被拆迁人更方便、快速地识别、找到征拆方违法点,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应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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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未在指定地点张贴,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征地这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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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本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进行讨论,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可见,征收土地不能是村民代表同意即可。且这几个代表也往往可能不是按照法定程序选举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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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未有该村村民参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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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未见到该地块建设项目具体名称,仅标明是建设项目,用途为住宅,谈不上符合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可见,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这些条件政府部门往往不具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可见,被征收人有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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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即组织实施对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既未告知被征收人,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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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土地征收公告》时点为准应当用新的标准。不能采用旧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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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应有土地补偿一项,土地应当给予补偿,不能剔除。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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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按照比例分配给村民。
如湖南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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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行政法
▌执业领域
齐广学律师,1974年生,共产党员,早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系,在政府部门工作23年中,一直做机关法制工作为主,做了大量的投诉信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案件和行政合同等审查等工作,数以千计。
转为专职律师后,齐广学历史主要专注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政企行政纠纷、重大环保、治安、土地、水利、城管、民政、金融等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领域有深入研究。
注重深入研究问题,从法理上为客户提供案件解决思路,有效地维护广大客户的根本利益。
▌法律研究与著作文献
《关于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体制问题梳理》、《浅析土地征收过程中程序问题》、《谈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程序》等行政法相关研究文章与著作50余篇。
▌代表性案例
河南省焦作市高速公路拆迁案
吉林省吉林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案
湖南省郴州市拆迁案
辽宁省锦州市违法建设拆迁案
辽宁省锦州市汽车四S店拆迁案
湖南长沙土地资格证注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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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