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普法|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还能否就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姚成山律师

引言: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有这样的疑问,被征收人已经和政府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政府抗辩被征收人无权再次提起确认违法的诉讼,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最高院在(2019)最高院行再72号案例裁判要旨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制度强调的是被征收人收到补偿款后才产生搬迁义务,并不是达成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之后尚未收到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就承担搬迁义务。也就是说在补偿未到位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补偿协议主要解决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被征收人的搬迁损失以及因搬迁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可以据此认定被征收人就房屋的征收以及上述相关事项的补偿与征收人达成了一致。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显然不包括因违法强制拆除可能给被拆迁人造成的不应有的包括屋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被征收人可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取得相应的赔偿。因该利益独立于合法征收行为产生的补偿利益,故被征收人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也依然与可能存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原告资格的核心在于原告与被诉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上述最高院判例明确指出:补偿协议不包含违法强拆导致的屋内动产损毁等额外损失,该利益独立于协议补偿,被征收人仍具原告资格。也就是说,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仍可就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核心取决于强拆是否违法、是否造成独立于协议补偿外的损失。

实践中,我们常常陷入这么几个误区:一个误区是认为被征收人只要签了协议就等于放弃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权。而实质上,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仅仅是放弃协议内补偿争议,对于遗漏的补偿要求与违法强拆行为仍然可以诉讼。第二个误区是认为只要签了协议,行政机关可依据协议自行强拆。这样理解也是不对的。对于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强拆必然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8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没有自行强拆的权力,即便签了协议,也须经催告、作出履行决定、相对人不复议/不诉讼仍不履行的,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强拆违法。如果协议中约定了“逾期不腾房可自行强拆”。我们应当正确理解该条款的效力,上述约定会因为违反“强制执行权法定原则”而无效。



①协议里签订的补偿没有足额到位就进行强拆。如行政机关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支付行政补偿款或者交付安置房就进行强拆。被征收人可以确认强拆违法,提出含协议内未付部分的补偿以及违法强拆的惩罚性损失。②强拆造成额外损失或者超越协议范围强拆。如腾退后屋内仍有其他财物被损毁、装修被过度破坏或者拆除协议外的附属物、院落、其他建筑物等。被征收人可以认强拆违法,提出赔偿独立于协议补偿的财产损失。实践中遇到强拆,被征收人可以收集强拆现场照片、视频、录音等,记录强拆实施主体、时间、过程,可以留存报警回执、以及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记录等。对于屋内财产列出清单,附上购买的发票或者收据、损失评估报告,必要时公证保全。

▌律师建议:在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不要轻易自行腾退。被强制拆除前,务必做好拍照留证、录音录像等,避免损失举证困难。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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