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普法|合同有一方没有签字,就一定没有成立吗?|姚成山律师

司法实践中,双方对于合同的重视程度比较低,可能有一方并没有签字按手印就已经陆陆续续的履行了,那么这种合同是否成立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一》第8条是对《民法典》第135条、第490条的解释,也是对《民法典》第140条的直观反映。
在实践中,不需要每一个法律行为都通过书面的形式来完成,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约定俗成的其他形式。比如,乘坐公交车,仅仅需要一个刷卡的动作,就可以认为完成了一个乘坐公交车的合同关系。
那么对于“其他形式”就需要我们留意举证,可以通过通话语音、微信聊天或者事实上已经稳定履行的行为来观察合同是否成立。比如双方之间达成的租赁合同,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承租人支付了好几年的租金,出租人交付了土地,承租人也种植了作物。我们明显可以通过上述“事实行为”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一般理论,合同从生到死的三个过程:成立,生效,履行。实践中经常错误的观点,把生效和成立等同起来。成立的要件只需要满足:“主体明确、数量清楚、标的准确”,三个要件即可。生效则需要考察如下三个要件:“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交易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等”。也就是说,合同的成立,是不需要法律评价的,合同是否生效,才是法律对于合同的一个评价。理解这个问题,我们会发现有需要法律问题讨论起来比较必要。


举例:实践中,我们遇到过,双方签订土地的租赁协议,但是由于合同和签字页是分来的,签字页单独是一页。一方主张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另一方则主张签字页不是合同的一部分,只是一个对于土地面积的确认单。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考察合同是否成立。我们通过付款截图,可以确认每年都在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也在上面种植了大量的辅佐物,可以推断出,双方之间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这个属于租金没有交够,对方又认为,仅有部分租金,合同成立并生效的理由不足。


笔者认为,通过只缴纳部分租金就能推导出合同不成立,这种理由是因果关系错误的。合同成立与否,只需要看是否有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没有交付完整的租赁,是属于违约的范畴,应当通过违约责任进行调整,而不是通过合同是否成立进行调整。回归到这个案例类型中,应当认为符合以“其他形式”做出了意思表示,《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


律师提议:因此,对于是否达成合同,主要看双方之间是否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微信聊天、通话语音等。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