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石祥帅律师 | 30万的虾被6万贱卖,村委副书记只是“操之过急”吗?
查扣虾农养殖的虾,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贱卖,如此执法镇政府却拿操之过急当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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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广电旗下福建帮帮团的报道,7月2号,漳州市诏安县梅岭镇的养殖户张先生反映,数十名自称梅岭镇政府的执法人员突然闯到他承包的虾塘,将池塘里大约10,000斤的金刚虾清空,还搬走了他生产房里的私人物品。
对此,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却表示,虾只有4000多斤,背后究竟涉及什么问题要搞到镇政府私卖虾农的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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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梳理(据媒体报道内容),事发当天,参与执法的林副书记给出的解释是——张先生承包村委虾塘合约已经逾期一年多,目前地块已经再次对外招标,当天是对虾塘进行清退。
而张先生却说——到期的池塘,他早就没有养殖了,目前被强制清空的虾塘是他和村民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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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资律所事务所石祥帅律师认为,结合林副书记和张先生的表述,这起案件明显是张先生和村委的合同纠纷——镇政府认为土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张先生的承包合同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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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经由法院审理判决,镇政府无权越过法院强行与行政权进行干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行执法行为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不能强制性执法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执法。镇政府强制“清退”张先生虾塘的行为并未履行法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张先生承包了新的土地进行养殖,合同如果没有效力瑕疵、无效事由,则产生法律效力。
截至目前,镇政府也并没有拿出任何相应的政府或法律文件。张先生和村委会即便有产权争议和纠纷,应该走正常的司法途径,由人民法院对虾塘的产权和土地承包关系做出最终的法律确认文件,即便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涉案的虾塘产权属于村委会,那么村委会也应该通过司法途径、执行程序来取回虾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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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在媒体报道的情况,石祥帅律师建议可以采取如下两种解决方案:
一、张先生和政府双方委托一家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对于清退虾的价值进行评估,政府则按照差价给予补偿。
二、张先生有权申请政府赔偿,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的事实,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但无论结果如何,执法人员未经法定程序,低价贱卖他人的财产,私自搬走他人的财物,都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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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北京华资律所石祥帅律师建议:如有类似情况发生,首先应当报警,人民警察有依法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然后对于政府的行为及时留取相关的证据,包括录音视频证人证言等。最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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