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石祥帅律师 | 30万的虾被6万贱卖,村委副书记只是“操之过急”吗?

查扣虾农养殖的虾,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贱卖,如此执法镇政府却拿操之过急当借口。

根据福建广电旗下福建帮帮团的报道,7月2号,漳州市诏安县梅岭镇的养殖户张先生反映,数十名自称梅岭镇政府的执法人员突然闯到他承包的虾塘,将池塘里大约10,000斤的金刚虾清空,还搬走了他生产房里的私人物品。

对此,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却表示,虾只有4000多斤,背后究竟涉及什么问题要搞到镇政府私卖虾农的财产呢?

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梳理(据媒体报道内容),事发当天,参与执法的林副书记给出的解释是——张先生承包村委虾塘合约已经逾期一年多,目前地块已经再次对外招标,当天是对虾塘进行清退。

而张先生却说——到期的池塘,他早就没有养殖了,目前被强制清空的虾塘是他和村民签的合同。

北京华资律所事务所石祥帅律师认为,结合林副书记和张先生的表述,这起案件明显是张先生和村委的合同纠纷——镇政府认为土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张先生的承包合同不合法。

合同纠纷经由法院审理判决,镇政府无权越过法院强行与行政权进行干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行执法行为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不能强制性执法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执法。镇政府强制“清退”张先生虾塘的行为并未履行法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张先生承包了新的土地进行养殖,合同如果没有效力瑕疵、无效事由,则产生法律效力。

截至目前,镇政府也并没有拿出任何相应的政府或法律文件。张先生和村委会即便有产权争议和纠纷,应该走正常的司法途径,由人民法院对虾塘的产权和土地承包关系做出最终的法律确认文件,即便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涉案的虾塘产权属于村委会,那么村委会也应该通过司法途径、执行程序来取回虾塘。

按照现在媒体报道的情况,石祥帅律师建议可以采取如下两种解决方案:

一、张先生和政府双方委托一家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对于清退虾的价值进行评估,政府则按照差价给予补偿。

二、张先生有权申请政府赔偿,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的事实,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但无论结果如何,执法人员未经法定程序,低价贱卖他人的财产,私自搬走他人的财物,都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最后,北京华资律所石祥帅律师建议:如有类似情况发生,首先应当报警,人民警察有依法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然后对于政府的行为及时留取相关的证据,包括录音视频证人证言等。最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