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说法:解读九部门联合发布家暴证据标准|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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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和标准。华资律所王成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并解读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家暴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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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将认定家暴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分为两大类,证据和证据标准显著不同
华资律所王成律师认为,《意见》将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分为两大类,并分类明确了具体的证
据和证据标准:
第一大类为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认定家暴仅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不需要其他辅证。显然,立法者考虑到加害人本人对家暴事实无异议,故降低了家暴事实认定的证据标准,此时认定家暴仅需要加害人陈述和受害人陈述,或者加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从民事诉讼的视角涵盖了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二个大的证据种类。
第二大类为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认定家暴则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8种辅证中的1种。鉴于加害人否认家暴事实,为避免事实认定错误,谨慎起见,立法者明确在认定家暴时,仅有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还不行,必须有其他8种辅证中的至少1种予以佐证。此时认定家暴需要有受害人陈述和8种辅证中的至少1种,或者证人证言和8种辅证中的至少1种,再或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8种辅证中的至少1种(排除前述同一个证人的证人证言),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可能涵盖当事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六个大的证据种类。显然,在加害人否认存在家暴事实的情形下,认定家暴的证据种类更多,证据标准显然较高,所涉证据提交、组织和审查认定也将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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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8类辅证,受害人一方应根据具体证据特点予以固定、保存和提交
对于《意见》特别明确的8类辅证,王律师特别提醒,一定要根据不同的证据形式、特点和提交要求等进行固定、采集、保存和提交: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主要表现为手机录像和其他视频拍摄设备所拍摄的视频资料。在提交视听资料时,建议将之刻录成光盘后予以提交办案机关,或者按照办案机关要求,以微信、邮件等形式将之发送给办案机关。
注意,此时还应特别保存好拍摄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如用以录像的手机等,切忌不要删除原始视听资料,以备查验是否客观、真实。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的保存和提取,根据不同的电子数据呈现形式,也存在一些显著差别。
对于电话录音证据,建议将之刻录成光盘,并辅助整理好电话录音的文字稿;对于短信,可以提取截屏信息并将之打印;对于语音聊天或视频聊天,有条件的建议将之截取录制,并刻录成光盘,仅有语音的同样整理出录音文字稿;对于电子邮件,可以提取邮件发送的截图和邮件内容,将之打印出来。
当然,无论哪一种具体的电子数据呈现形式,都应该保存好原始载体备查,且不要进行删除或修改。
鉴于亲友、邻居等证人证言往往具有反复和多变性。在证人未亲自到办案机关作证前,有条件的,建议以视频录像的形式将证人对家暴事实的陈述固定下来,刻录成光盘,并同步要求证人书写书面证词。
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家暴行为,该子女无疑同样属于家暴的广义受害者。对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往往由办案机关主动采集。作为受害人一方,建议将未成年子女目睹家暴事实的证据线索告知办案机关,并恳请办案机关及时进行询问,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孩子做好心理疏导或抚慰。
对于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其中就家暴事实的陈述,无疑属于当事人“自认”。建议受害人一方一定要保存好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有条件的,也可以通过视频录像的形式固定下来加害人悔过或保证过程。
对于家暴致使的受害人伤情鉴定意见,最有公信力的途径是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对受害人伤情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鉴于家暴行为与受害人伤情之间因果关系确立的重要性,建议发生家暴尤其是致使受害人明显受伤的事实后,受害人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督促公安机关在伤情稳定后及时进行伤情鉴定。
有的受害人因家暴受伤后,碍于情面或为了不激化矛盾,选择“隐忍”不报警,只是默默地就医治疗。此时,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无疑也可以成为佐证家暴事实的证据。发生家暴致伤后,建议受害人应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并索要和保存好相关诊疗记录和单据,切忌迟延就医。实践中,有的受害人在发生家暴许久后才选择就医,致使家暴行为和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到质疑,并最终致使家暴难以认定。
发生家暴后,有些受害人会选择报警,或者选择向属地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民政部门或受害人单位、加害人单位等投诉、反映或求助,此时建议受害人要将报警、投诉、反映或求助的过程予以客观记录,具体形式可以采取拍摄视频、到邮局寄送EMS邮件,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报警回执单,再或要求被求助单位出具收取材料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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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类证据的特别提示
鉴于证人证言的反复、多变性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制作、保存、整理和提交上的特殊要求,一旦出现证人证言反复或拒绝到办案机关作证,或者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载内容不清晰、不客观或未能满足办案机关的要求,再或原始记录遗失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往往会受到质疑,因此收集和使用这三类证据时应格外谨慎,当事人要特别注意上述律师建议,有条件的,还特别建议当事人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帮助。
同时,办案机关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与案件有直接关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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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印发,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和证据标准、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细化了告诫实施流程,推动健全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让加害者存忌惮,让受害者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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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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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征拆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家事纠纷
▌执业领域
王成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行政征拆事务,同时代理相关民商事纠纷和行政征拆纠纷处理。
王成律师曾参与办理过各类纠纷案件1500余件,涵盖公司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行政征收纠纷、侵权纠纷、家事纠纷等,拥有较为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
在执业期间,王成律师通过其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并注重将灵活运用法律和个案解决问题智慧并举,赢得了客户弥足珍贵的信任和依赖。
▌工作经历
王成律师曾先后在司法局和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司法宣传员和助理审判员;从事律师工作后,王成律师着重为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代理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件和行政征拆纠纷案件。目前,为业务发展需要,王成律师主要从事行政征拆纠纷案件代理及其相关配套服务。
▌代表性案例
广汉某水泥公司与四川某建公司、沈阳某机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安徽某劳务分包公司与海南某建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
刘某与王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韩某与刘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谢某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王某与王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李某和某公司与某府行政征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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