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征拆普法 | 五类特殊人员征地拆迁补偿中的权益如何保障 | 曹雪律师

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有这样五类特殊人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农民往往搞不清楚,不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资格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今天华资律所曹雪律师就针对这五类特殊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下。

户口未迁出且仍保留承包土地,则应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1. 迁入城镇

如果户口已迁出,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则不再拥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2. 迁入其他村集体

▶ 如果户口已迁至嫁入地但未分得承包土地,且未享受嫁入地相关待遇,则仍应视其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原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 如果户口虽未迁入婆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已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成员待遇,应视其为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华资律所曹雪律师:户口和承包地仍在婆家,则其具有婆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华资律所曹雪律师:户口已迁回娘家,居住生活在娘家,但娘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未给其分配新的承包地,且原婆家所在地根据“减人不减地”原则仍保留其承包地的,则可认定为娘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对其在婆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承包土地的补偿费则仍享有分配权

此类人员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上大学、考编制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农村后再迁回的居民‌。

华资律所曹雪律师:上述人员都是由于法律或政策的原因而暂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户口。再迁回时应确认其享有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有权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华资律所曹雪律师:外出务工和经商人员,虽然他们长期不在村里生活,但如果他们的户口仍在村里,且仍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华资律所曹雪律师: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虽然丧失人身自由甚至政治权利,但并不丧失民事权利,其征地补偿费的收益应受法律保护。

以上这些特殊人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关注自己的成员资格认定和补偿款分配情况,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专业领域行政、民商事、刑事

▌执业领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硕士,执业14年。曾就职于韩国SK集团,并担任国内多家知名投资公司法务总监。擅长经济、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够深度把握经济、刑事、行政诉讼及其发展趋势,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庭审技巧,常年为当事人多次往返于全国60多个城市。

▌代表性案例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当事人银行卡刷五百余万流水,上海市浦东区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嫌疑人虚开一千多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在律师的努力下,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获取保候审

▌合同诈骗罪:经律师努力,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当事人在被长期羁押后获取保候审

▌强制猥亵罪:辩护意见大都被法院接受,判处一年六个月,量刑较轻

▌借款合同纠纷:被告欠付利息及本金,数额较大,成功快速为当事人追回260万借款

▌河北邯郸违法强拆案: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后三天内获翻倍补偿

▌政府强制征收案:天津市津南区法院判决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福建宁德征收案:政府补偿不到位,福建省高院调解

▌武汉市大悟县拆迁案:起诉后与政府达成和解,撤诉,当事人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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