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姚成山律师|恋爱中的民间借贷,怎么主张返还?

日常生活中,经济交往的双方之间,因恋爱关系、同居关系甚至家庭关系混杂,情感、金钱等因素交织,当事人双方经济往来账目繁杂、混乱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形的民事案件。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因素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承诺保本性质的转账/投资。恋爱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转账,被转账人承诺可以保本收益。原告可以直接以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返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于承诺保本性质的转账/投资,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实不符的合同,法院应当以实际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借贷确定案件性质,主张还款。

将投资关系转成借贷关系。本来双方谈恋爱,进行投资,属于投资关系,但是投资人可以与被投资方多方沟通,通过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确认被告同意还款的证据,从而将投资关系转成借贷关系。针对投资转借贷纠纷,法院会根据双方关于投资转借款的约定以及项目经营情况等来判断是否已经缺乏合作基础;法院会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探究借条签署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认为将投资款转为借款是双方就一方退出投资事项达成一致后借款人对投资人进行损失弥补的,应视为利益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返还借款本息。

原告主张借贷,被告主张赠与,被告的证明标准更高,往往难以获得支持。此时主张借贷的一方,可以以证明责任为切入点,驳倒对方。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也就是说,主张赠与性质的一方,对于证明责任的标准应当达到“确认该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不是一般的民法上的“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因此,对于一方主张“借贷”性质,一方主张“赠与”性质,“赠与”几乎立于难胜之地。

主张婚约的诉讼思路。如借贷合意实在无法有效证实,可以主张婚约性质的附条件赠与。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增进、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均系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恋爱期间共同花销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行为,往往是男女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而并非无偿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赠与财物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即便不能证明借贷合意,也尽量回避依据不当得利作为案由主张还款,证明责任较高。这是一个错误的诉讼思路,原告方的主张往往难以获得支持。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确定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确定财产之间的变动是否缺乏原因。在恋爱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系恋爱同居关系。一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基于多种不同原因将款项给付另一方,一般不存在缺乏原因的情况。在法律上没有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作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由主张请求权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的,被告主张保有该款项,往往并非没有合法根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往往不予支持。因此,依据不当得利案由主张返还,往往缺乏请求权基础。律师建议: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