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王成律师|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六大亮点

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本月底。我们经过认真归纳和分析,发现该征求意见稿存在六大亮点:

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能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也就是“假离婚”,并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要求确认离婚中涉及人身关系的部分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离了就离了,不可能再回转;

二是对于要求确认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也就是对于财产处理和债务负担等,之前在“假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无效,法院应重新分割处理。

对于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而言,债权人有证据证明作为夫妻一方的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就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上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当情形,而且债务人因存在该不当行为还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对之予以撤销。此时,为保障债权的充分实现,则赋予了债权人的相应救济权。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反悔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具体案情,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注意该方可能是赠与一方,也可能是受赠与一方,同时法院还应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如果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这里,所谓“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我们理解应为在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写有子女夫妻双方名字或是仅写有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配偶名字的情形,而不包括仅写有出资父母自己子女个人名字的情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不但看出,此时房屋所有权分割及补偿事宜,应交由法官在个案中进行酌定,当然酌定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家庭贡献、离婚过错、房屋登记等有关情况,本着贯彻公平原则和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因存在共同行为造成财产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应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主播,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有权主张打赏无效并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有权主张打赏无效,并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的款项。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主播,若能证明主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另一方有权主张打赏无效,并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的款项。注意,如果直播内容不存在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夫妻一方是无权要求返还的。

此外,还有一种特定情况,就是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在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进行打赏的,另一方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是离婚时请求对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同理,此时打赏人的配偶也是无权要求平台返还已经打赏的款项的。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当然,为贯彻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该征求意见稿同时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等诸多问题上进行了细化解释与规定,其中也不乏亮点和尤值肯定之处。故,我们归纳总结的所谓六大亮点,受制于立场和视野的局限,也仅仅只是一家之言,欢迎各界朋友批准、斧正。

▌专业领域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征拆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家事纠纷

▌执业领域

王成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行政征拆事务,同时代理相关民商事纠纷和行政征拆纠纷处理。

王成律师曾参与办理过各类纠纷案件1500余件,涵盖公司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行政征收纠纷、侵权纠纷、家事纠纷等,拥有较为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

在执业期间,王成律师通过其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并注重将灵活运用法律和个案解决问题智慧并举,赢得了客户弥足珍贵的信任和依赖。

▌工作经历

王成律师曾先后在司法局和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司法宣传员和助理审判员;从事律师工作后,王成律师着重为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代理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件和行政征拆纠纷案件。目前,为业务发展需要,王成律师主要从事行政征拆纠纷案件代理及其相关配套服务。

▌代表性案例

广汉某水泥公司与四川某建公司、沈阳某机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安徽某劳务分包公司与海南某建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

刘某与王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韩某与刘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谢某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王某与王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李某和某公司与某府行政征收案……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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